聯合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成立(1945年),主要是要彌補過去國聯的不足,聯合國從國聯繼承三大觀念:
1.集體安全制度(Collective Security);
2.和平解決爭端制度(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3.為國際的經濟以及社會的合作打下基礎。聯合國的主要機關有六:
1.大會(Assembly):大會由各國組成,每個國家可派代表五名,但是每國只有一票,大會可對會員國以及安理會提出建議,其中包括對裁武以及建軍規則提出建議,大會同時可以對於國際上危及國際和平之行為及情勢提醒安理會注意,大會在促進國際合作方面也有其貢獻,聯合國大會可促進政治合作,鼓勵國際法的發展以及編纂,並且可促進國際於經濟、社會、教育、以及衛生上加強合作,並協助自由及基本人權的實現。大會應負責聯合國的預算審查。大會同時應對聯合國憲章中所設立之託管機構所做出的決定加以複決。聯合國大會遇重大問題是採2/3決,其中包括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經濟社會理事會理事國、選舉托管理事會會員國、同意新會員國的加入、對會員國做出停權處分、對維持和平的建議案以及預算案等,其他程序問題則採相對多數決;
2.安理會(Security Council):聯合國安理會由15國組成,其中5國為常任理事國(美、英、中國、法國以及俄羅斯),其餘10國為非常任理事國,任期為2年不可連任,且一國只有一個代表。聯合國的主要功能是維持世界和平,並定期對大會提出報告;
3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由15為法官組成,法官涵蓋各大不同法系,任期9年,法官國籍不得重複,由大會以及安理會選任,沒有主動審案權,只能接受國家委託,國際組織以及個人不得提出告訴,9為法官可開庭審理,但目前只需3名法官即可開分庭。國際法院主要功能為受理接受院規第36條強制管轄權之國家所提出的告訴,並對國際法、條約以及大會決議提供諮詢意見;
4.經濟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由54國組成,任期3年並可連選連任,經濟社會理事會主要業務是對會員國以及聯合國大會提出人權建議,並且主持對社會、經濟以及人權有益之研究;
5.託管委員會(Trusteeship Council):託管委員會乃是聯合國為監督殖民地轉化為自治領土的過程而設立的,目的是要保障殖民地的居民權益得到保障;
6.秘書處(Secretarial):對外代表聯合國,並作為大會以及安理會的橋樑,一任5年,負責聯合國內部業務。
聯合國與國聯之比較:
1.國聯有退會規定,但是聯合國只有停權規定,國聯會籍開除需大會一致同意,而聯合國的停權是由安理會建議,經大會2/3多數決後生效,復權則由安理會決定;
2.投票規則不同,國聯遇重大問題需全體一致決,但聯合國大會則僅需2/3決即可;有關和平解決爭端的方面亦有不同,國聯不將爭端交由國際常設法院者則由理事會採一致決決定,若該案無法達到全體一致決的門檻,則該案當是國可保有以『其他方式』解決的權力。但聯合國除安理會決議得以動用武力者外,其他任何武力之行使均被視為違法。